2022年3月8日至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将举办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访谈共分5场,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研究室、审管办和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亮点,介绍人民法院工作新进展新成就。每场访谈将抽取幸运网友赠送神秘礼物,欢迎各位积极参与!
各位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央视主持人张仲鲁,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欢迎您的关注!我们的节目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华网、中国网、光明网、中国长安网、法治网、北京青年报以及微博、快手、抖音、今日头条、Bilibili等40余家媒体网站上并机直播。您还能登录中国法院网观看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欢迎您在图文直播下方的网友互动区留言互动。此外,在直播过程中,我们还将组织两场幸运抽奖,请网友们关注直播,届时扫描屏幕二维码将有机会获得神秘礼物。
下面就进入我们系列直播访谈的第四场,本场访谈的主题是“司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官,来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您的到来。
周强院长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首先,我想请刘专委就对人民法院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这一主题,谈谈总体看法。
今天我们所谈的“司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这一主题,是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所在。营商环境就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习深刻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格外的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有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胸怀“国之大者”,放眼世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保护产权、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系统集成,整体推进,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坐标,把每一个司法案件作为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好不好的试金石,让司法预期“稳”起来,让市场主体“活”起来,让市场环境“优”起来,取得明显成效。
的确,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仅是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请问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一年来,我们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其中与企业紧密关联的合同、准合同纠纷占到68.37%。我们大家可以作一个对比,2017年时,全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是187件,2021年达到了238件,五年办案量增加了近30%。在法官人数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我们主要向改革要效率,靠管理要质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法院建设等改革措施,审判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以北京基层法院审结且执行完毕的一审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平均审理用时为134天;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平均审理用时仅为86天。按照以往国际组织的评估标准,我国的司法程序质量无疑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刚才您提到,产权保护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近年来,许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既涉及到刑事犯罪,又有民事赔偿,案情复杂。请问过去的一年,最高法院在产权保护上都有哪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举措?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我们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既平等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积极带领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人民法院持续做好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2021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我们还与有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合作,建立防止刑事冤错案的长效工作机制,让冤错案更少发生或者不发生。此外,还发布了17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三批7个案件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这些案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对严防把民事案件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阻碍民事纠纷的正常进程也有一些要求,请您也介绍一下。
在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不仅要保护好大企业,督办重点案件,也要保护好中小微企业,做到大小一视同仁。
比如,最高法院今年1月出台的“司法助力中小微公司发展20条”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比如,去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大多数都用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再比如,还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切实避免因刑事案件影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来得到的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再比如,有效落实民法典第187条规定,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存情况下,民事债权清偿优于公债权。比如,某甲被判处罚金,同时其还对某企业有欠款。在某甲的财产不足以对罚金、欠款进行清偿的情况下,优先清偿民事欠款。
您刚才特别提到要保护好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与大企业和企业家相比,他们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无疑要差不少。尤其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保市场主体在某一些程度上讲就是要保中小微企业。请问刘专委,人民法院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对于如何助力这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都有哪些举措?
这是一个很好很重要的问题。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占我国企业总数量的99%以上,吸纳了我国2.3亿的就业人口,是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力军。同时,中小微企业体量小家底薄,要求高,抗风险能力低。当前,“三重压力”和疫情持续的形势下,拖欠账款等问题对中小微企业影响很大。我们始终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在司法案件中“急难愁盼”的明显问题,人民法院要站稳人民立场,把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司法对于中小微企业,既要有“雪中送炭”的温度,更要有“添砖加瓦”的作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一月份专门出台了“司法助力中小微公司发展20条”,直面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啃硬骨头,形成一套司法“组合拳”,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我们专门建立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确保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及时回笼。比如,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部署集中专项执行行动中,都将涉小微企业案件特别是党政机关、大规模的公司拖欠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浙江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创新执行工作举措,实现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连续三年“清零”,成效明显。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共执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为567.9亿元。
这个“司法助力中小微公司发展20条”在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中有专门提到,今年1月份发布时反响很大,可否请刘专委给广大网友多介绍一下?
根据2021年的统计数据,全国新增减税累计1万零88亿,其中给中小微企业累计减税2951亿元,占比29%,国家对中小微公司发展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我们出台这个20条,就是要从司法层面保障国家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不仅要让企业“缓口气”,还要企业增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努力实现“放水养鱼”和“水多鱼多”的良性循环。
比如,从程序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诉讼能力较弱、甚至没有财力聘请律师等情况,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防止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从实体方面,明确规定三个重点:一是对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大规模的公司以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决算审计等不合理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中小微企业起诉要求付款的,支持其付款请求;二是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等非市场风险影响,导致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三是一些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拖欠账款,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行情报价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支持中小微企业行使撤销权。比如,一些大规模的公司拖欠中小微企业工程款,以滞销的商业楼抵押,还要求中小企业以现金补差,中小企业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20条还规定,明确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这些举措,就是要在“六稳”“六保”工作中,努力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中小微企业有温暖,有保障。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方式销售农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群体一直增长,下面我们来听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劳动模范、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镇石潭村妇联主席梁倩娟,自称为一名大山深处的电商人,听听她怎么说。
我们这里属于秦巴山区,曾经是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长期以来,这里交通、物流不畅,丰富的物产难以转化为致富的收入。 经过几年摸索,电商之路获得初步成功之后,十里八村的乡亲们也被我带动了起来。新行业需要新规则来保障,这一年,我们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越来越规范,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努力为我们广大电商营造一个积极、公平、透明、稳定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在我的家乡,陇南市中院这几年以来,在助力脱贫攻坚到助力乡村振兴中,一直在付出和努力!各家电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外卖餐饮作出规范,我们网上购物也能买的放心、用得安心!
刚才我们看了这个短片,乡亲们的“梁掌柜”也提到,新行业需要新规则来保障,那么对电商经营农产品这种新型业态,司法上有没有相应的支持措施?
正如短片所展示的这样,网络站点平台经济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慢慢的变大,依托互联网开展农产品的销售,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得产品的供销关系更为快捷,为广大农民兄弟持续提高收入、富裕起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直播平台带货纠纷案件迅速增加。为更好地推动这一新型业态的发展,今年2月我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是要处理好网络站点平台经营者与商户、商户与消费者,以及网络站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从事新业态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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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继续我们的访谈。刘专委,相信广大网友通过你以上的介绍,能够真切感受到司法在助力公司发展时的力量和温度。您一开始就提到,金融审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很重要,为什么这么讲?能否请您介绍去年这方面的新成效?
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金融对优化营商环境之所以重要,就在于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就是要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和引导金融“血脉”更好滋养实体经济这个肌体,防止金融“脱实向虚”,降低融资成本。金融审判关系着老百姓“钱袋子”。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了155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我们认真落实对特殊市场主体的优先保护要求,对于金融消费者等交易相对弱势方,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予以特别保护。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某受托人在向老年人销售打理财产的产品时,未尽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义务,把与老年人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不相匹配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卖给了老年人,法院依法判令受托人赔偿了相应损失。
银行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了,去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审理银行卡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想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去年,银行卡纠纷达到了74.7万件,位列人民法院十大类民事案件数第七,案件增长很快。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银行要不要赔?信用卡逾期后,逾期利息按实际欠款金额算,还是按当期发生的全部借款算?就此,最高法院去年5月份发布了银行卡纠纷司法解释,集中回应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就银行卡盗刷侵权、信用卡违约利息等关系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诸多法律问题。我们在司法解释中,强化了银行对银行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化了银行在息费违约条款上的特别告知义务。应该说,该司法解释对守护老百姓“钱袋子”也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老百姓和金融机构发生了纠纷,除了到法院打官司之外,还有无另外的更便捷有效的途径?
在维权程序上,我们立足降低维权成本,建全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实现了银行、保险、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全覆盖。2021年,各地法院委托银保监会诉前调解案件6.6万件,调解成功率高达65%,还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刘专委,我国的股民今年2月份已突破2亿大关,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最高法院有什么实招硬招吗?
1990年12月19日,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的第一槌响起,新中国的证券市场悄然开启。当天,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只有8只,从“老八股”到现在的4661家上市公司,从“试验田”到“主战场”,从无人喝彩到应者云集,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历经32年发展,总市值逾81万亿元,全球排名第二位,有4661只上市公司,年产值超过40万亿元,占全国GDP的40%。我国长期资金市场用三十多年的时间取得如此成就,无论从哪个角度评论,这都是一个非凡的成就,长期资金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证券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证券欺诈等顽疾还时有发生,影响长期资金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司法工作在维护长期资金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了逐渐重要的职责。依法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依法提高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证券审判的着力点。
在降低维权成本方面,我们在前期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基础上,在证券法修订后的第一时间出台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在法律制度层面支持中小投资者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搭便车”维权。司法解释发布后,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股民人均获得赔偿39万元,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同时,去年广州中院也审结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集体诉讼一案。
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最高法院今年1月修改并重新发布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其中有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废除了起诉前置程序,也即是说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起诉和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条件;二是明确规定“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判令相关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中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即帮助造假的民事主体也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织牢了“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
我们还大力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用高质量金融审判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标志着继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全国第三家专门的金融法院呼之欲出。按照《决定》要求,成渝金融法院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也就是跨省域管辖金融案件。这无疑是加强金融审判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举措。
谢谢刘专委,除金融审判外,您在一开始也谈到,破产审判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很重要。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更专门提到,要充分的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为什么这么说?能否请您给大家再详细的介绍一下?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破产的确不是个好词。然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因为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有失败,只有将竞争失败没有前景的企业及时清除出市场,同时对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公司进行挽救,才能促进资源重新配置,创造出更大价值,真正的完成优胜劣汰,使市场经济良性循环。如果说公司法是关于企业如何“生”的法,那么破产法就是关于企业如何“死”和如何“救”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破产审判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去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通过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使结案量持续显著提升。2021年收案1.6万余件,结案1.2万余件,增幅均超过了20%,案件审理周期从2017年的平均577天大幅缩减至157天,减少420天。
在案件审判理念上,我们从始至终强调“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一方面对于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让其有序退出市场,及时释放盘活经济要素和资源,节省司法资源及公共管理资源;另一方面是充分的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功能,及时挽救具有发展前途的困境企业。例如重庆法院审理的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企业虽然因为市场环境和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但企业有完整的生产线和成熟的销售网络,还有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对此法院综合分析公司制作、销售能力和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及时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高效完成整个程序。使企业摆脱困境继续发展,职工就业得以保障,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
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帮助745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脱困重生,35万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充足表现了破产重整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重要功能。
您刚才谈到了破产制度在企业出现困难时如何救、如何退出,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您对此怎么看?
我认为,代表委员的呼吁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且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个人也是很重要的市场主体。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5亿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数字,截止2021年底,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到1.03亿,约占总量的2/3。由于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个人在经营不善、创业失败的时候,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没有办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于经营性债务,而像我们买汽车、买家用电器这些消费性债务,不是也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吗?
是的。消费目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更重要的作用,但消费者难免遇到天灾人祸等不幸事件,陷入债务泥潭,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滋生了法律不允许的恶意催收、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他们都能够最终靠个人破产依法免除债务、实现重生。假如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法治化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我们也难言在法律制度上给人以从头再来的机会。
正因为如此,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目前,深圳法院审结的19件个人破产案件也都是对上述精神的生动诠释。除广东深圳外,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也依据现行法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长期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理地得到解决,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您刚才说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依法免除债务,是不是意味着欠钱不用还?这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是不是存在冲突?
我国民间确实有“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现代法律体系下,我们更强调个人是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的责任谁承担,不能搞连坐、诛连,除非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这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讲,是一种法治和观念的进步。当然,如果是儿子主动自愿替父亲还债的,这是一种高尚道德的体现,也是难能可贵的,值得鼓励和赞扬。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的豁免,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更不是简单的欠钱不用还。其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赡养费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其他债务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除了保留维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财产以及其他特定财产外,其他财产和收入都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并且还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没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经法院裁定认可,才可以免于偿还剩余债务。
例如深圳中院审结的新中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梁某2018年创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其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创业所欠债务。深圳中院受理梁某个人破产申请后,进行破产重整。按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用,另外的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本金将100%清偿,利息、违约金等免于偿还。应注意,在这个案件中,只是有条件地免除利息、违约金。
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合法手段。您怎么样看待这一观点,有哪些措施可避开这种现象的发生?
防范破产逃债,不仅是企业破产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个人破产制度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个人破产的目的是要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对那些企图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通过制度机制把他们挡在门外,甚至对其追究责任予以惩戒。
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防范逃废债的措施,比如债务人一定要如实申报财产、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这些防止企业逃废债的规定一样能适用于个人破产。当然,个人破产有其特殊性,也应有防范逃废债的特殊措施,比如规定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并规定在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等,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申请个人破产者对逃废债务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一些法院的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践也证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及严格的司法审查,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
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人民法院巩固工作成果,咬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放松,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取得成效。对去年的执行工作,可以概况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治理顽瘴痼疾。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东风,开展执行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存在的执行不廉、作风不正问题,着力解决滥用终本程序、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着力解决超期发放案款问题。共清理无法定事由超期未发放案款1720.74亿,并全部发放到位。与此同时,提高期限内案款发放效率,共发放执行案款11267.28亿元。二是建章立制,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出台执行工作十个必须,为执行行为设定高压线。出台《关于加强完善执行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强化执行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数据铁笼”,保障执行队伍更加忠诚干净担当,使执行行为更加清正廉明,使执行效率与质量迈向一个新台阶。三是为群众办实事,让更多的真金白银装进当事人的口袋。有一组数据:去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比2020年增加2%。仅利用互联网司法拍卖就实现债权4323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30亿元。涉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及中小企业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共计898.4亿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通常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强调善意文明执行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
另一方面,要以适度规范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强调的是执行措施更精准、更适度、更规范,以不损害被执行人、案外人的正当权益为底线。比如,不能过度执行、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等。
人民群众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深恶痛绝,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去年我们专门公布了12368平台举报电话,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及时查处。但是,现实中有事面临的情况是复杂的,必须有对症下药的解决措施。
比如,某人欠款400万元,无存款查控,就查封了价值至少500万的别墅。这显然超标的了,问题是别是只有一个房产证,无法分割,客观上没办法部分查封。对此如何办?可以给债务人一个选择,那就是允许其以别墅去融资,在法院的监控之下把融资用于偿债。
又比如,甲企业欠乙企业3个亿,法院查封了其20层的写字楼,价值至少10个亿。为何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这栋楼只办了一个房产证,登记部门不允许分层查封。而在法院查封情况下,债务人去分楼层办房产证又无法办。对这类情况,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而言,法院就应该去协调登记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分楼层办理房产证,分楼层查封,之后解除部分楼层的查封,把部分资产释放出来,用于融资或经营。
再比如,甲企业欠乙企业2000万元,法院查封甲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达4亿元,表面上看,是不可容忍的超标的查封。但是,被查封的股权在查封前已质押给丙企业,丙企业如何行使质权,余额是多少是难以确定的。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最高法院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建立制度、改造登记系统,使查封局限于质押股票的余额,这样既达到了查封效果,有避免了超标的查封。
此外,明确规定能活查封的不得死查封,对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在查封后,一般要允许债务人使用。
在执行措施的适度性问题上,更是对执行人员的政策水准、专业水准、为民理念的考验。
比如,实践中我们常遇到房地产企业有一个半拉子工程,各方面债权人申请执行,有商品房买受人,有材料供应商、有银行等。如果简单处理,把半拉子工程拍卖即可,进行执行分配。问题是僧多粥少,优先权人实现债权后,而多数债权人债权可能落空。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引进新的投资者或融资,把楼房盖起来,以时间换空间,使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
如此等等,可以看出善意文明执行的重大意义。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处理起来很难,法院必须以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把难留给自己,为企业排忧解难。
常听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价值不菲的大宗财产拍卖时,两次流拍,以很低的价格以物抵债,债务人往往不能接受,像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们已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在有关司法文件中提出了解决方案。一是对评估争议大的,允许债务人在不损害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自行处置,法院监督。二是对流拍后的财产,允许债务人以不低于流拍价的价格自行处置。这么做,既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又可以消除不必要的争议,避免申诉不止。
总之,执行工作错综复杂,任重道远,但我们只要坚持以习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定能战胜一切困难,使执行工作渐入佳境,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感谢刘贵祥专委参加我们今天的访谈节目,谢谢您的解读。今天刘贵祥专委重点解读了人民法院这一年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等等一系列做法。我们能看到,人民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