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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乙烯项目卫生安全防护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乙烯项目卫生安全防护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7-30 09:19:00 |   作者: 爱游戏官网下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乙烯项目卫生安全防护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乙烯项目卫生安全防护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乙烯项目卫生安全防护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妥善做好乙烯项目卫生防护范围三都旧州村委会沙地村、赤地村、文明新村、茅地村和南滩村委会周宅村、新基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儋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规程(暂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四)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涉及三都旧州村委会沙地村、赤地村、文明新村、茅地村和南滩村委会周宅村、新基村集体建设用地(约189.15亩),最终数据以实际调查为准。

  (五)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三都办事处调查审核后,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户口在搬迁村庄,合法房屋被搬迁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户,应予以补偿安置。

  1.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原籍人口。指祖居搬迁村庄,户籍为搬迁村庄常住户口,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登记中有记载或有佐证予以认定的人员;

  2.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自然增长人口。因嫁给本条第(一)项人员,或本条第(一)项男子婚生,或本条第(一)项人员依法收养的,户籍为本户常住户口的人员;

  3.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临时迁出人员。指原为本条第(一)、(二)项人员,因上学、参军、劳教、服刑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人员;

  4.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指户口已迁入搬迁安置纯女户内的入赘女婿(一户纯女户家庭只认定一名入赘女婿),及其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婚生的已落户到该搬迁安置户内的子女,或者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已形成继(养)子女关系的未成年子女;

  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份额(2016年1月1日前,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外);纯二女户,凭《计生服务绝育证》和计生部门的纯二女户证明材料,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的待遇包括:安置房和铺面面积、保底购房补贴、搬迁奖励。

  2.《搬迁公告》发布后,搬迁安置户家庭中新增的人口,最重要的包含:入赘、迁入、收养等;

  安置组户以户口薄为基础,按现自然户进行安置。搬迁安置户有多个儿子的,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22周岁法定婚龄的儿子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儿子组户安置。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1.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合计400000元/亩,其中宅基地使用权326542元/亩(该款项与安置房保底购房补贴结算),宅基地所有权73458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准。

  2.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对房屋建筑结构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来进行评估后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并书面确认后给子补偿。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依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不低于《搬迁公告》印发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做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做评估后经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

  同时具备合法房屋、搬迁村庄户口、参加被征用土地联产承包三个条件的搬迁户安置时,可任选公寓楼、货币化方式中的一种。如有特殊情形,列为未尽事宜予以研究解决。

  管委会统一建设公寓楼,1-3人户按9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每增加1人,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领取安置公寓楼后,由搬迁安置户户主申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1.房屋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此项补偿费用于购买公寓楼结算。

  1.保底购房补贴:按每个安置人口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保障搬迁安置户购房,搬迁安置户所获得的房屋补偿费达不到购房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保底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保底购房补贴=公寓楼安置房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30平方米×搬迁安置人口数-搬迁安置户房屋补偿费。

  2.铺面及储藏室:人均享受6平方米的铺面权益或实物(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享受一处储藏室(按家庭安置人口数,折合每人6000元)。

  计算方式为:节约宅基地奖励=(纸浆厂项目宅基地最小面积160平方米-公寓楼安置房占地面积)×600元/平方米。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为30年。对安置人口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补助。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当月发放养老补助;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次月起发放养老补助。享受养老补助的,不再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

  由搬迁安置户依照有关政策先行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对具有三都区户口的安置人口,再按缴纳金额全额补贴。补贴年限为10年。

  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考上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学费补助;考上全日制专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

  安置人口死亡时,有三都区户口的,其户籍注销后,给予8000元丧葬场租补助。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前10年物业管理费由儋州市人民政府代缴。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搬迁安置户向辖区办事处申请,按公寓楼安置方式所得,以货币化形式支付。其补助补贴及奖励,按公寓楼安置户的发放办法发放。

  搬迁安置户涉及过渡安置的,可选择管委会过渡房过渡,也可选择自行过渡。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从搬迁安置协议审批通过的次月起,至提供安置公寓楼的次月止。过渡期间,享受下列补助:

  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的,不享受过渡租房补助。选择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给予过渡租房补助,标准为:1人户每月800月,2—3人户每月1000元,4人户每月13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月1600元。

  (一)配合调查登记奖。对按期提供真实资料登记,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核实登记信息,经公示确定登记信息真实的搬迁户或搬迁安置户,给予1万元奖励。

  (二)按期签署协议奖。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安置户,给予2万元奖励。是否按期签署协议,根据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户签署协议的日期予以认定。

  (四)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附加奖。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每个安置人口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公寓楼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可不用铺面面积兑换公寓楼面积,直接按以下规定申请购买。

  1.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钢筋水泥混合结构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1的比例、砖瓦桁条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0.8的比例,以建安成本价购买;

  2.购买面积未达到公寓楼户型面积的部分,按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被搬迁房屋补偿指导价减去房屋搬迁补偿保护价(每平方米608元),乘以高于保护价的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公寓楼安置面积的,大于的部分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

  (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原户(含正在搬迁的项目搬迁户),给予以下鼓励奖励措施:

  一是认定分户和安置人口的时间节点为公寓楼交付使用的时间,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

  二是同意从签署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止,新增的家庭人口(即:嫁入、出生),可追加为该户的安置人口。

  三是同意从签署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止,签订搬迁协议后死亡的安置人口,仍可作为该户的安置人口。

  (二)对原籍系被搬迁村庄,不参加被搬迁村庄土地联产承包的搬迁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2010年儋州市集体土地使用已登记备案的,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人均30平方米(1-3人户9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公寓楼安置。

  2.没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置换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3.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认定其用地来源及所建房屋合法后,按评估价补偿,并按成本价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四)产权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搬迁后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居住地所属片区就读。

  (五)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和《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六)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两层以上楼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顶是瓦面结构,木料是格木或杉木,全批档,水泥地板的楼房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等于或小于公寓楼房应安置面积的,其房屋搬迁指导价高于保护价608元/平方米的补偿款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等于或小于公寓楼房应安置面积的,其房屋搬迁指导价高于保护价608元/平方米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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